由于目前工程機械租賃市場不完善,各方面規定不全,導致雙方糾紛增多,鎮江塔吊租賃存在的主要問題如下:
1.租賃前雙方研究深度不夠,從而形成決策失誤。如果認為租賃設備提前性價比更高,而且在實際中租賃時間延長或由于某些原因導致工作量增加,則租賃成本大大增加;對施工機械缺乏了解,租賃設備將構成推車。
2.鎮江塔吊租賃合同要了解主客信息,防止出現不開心的事情——信息可以歸納為:塔吊型號,商標,數量,租金,押金,租賃這六項。如果列在塔吊租賃合同前面,效果往往更好。
3.在塔吊施工過程中,會有維修甚至維修的要求,這部分費用,特別是由此造成的損失延誤應該如何承擔也是。關于甲方提供的塔吊班組(經常包括塔吊司機,指揮)的工資如何支付,還應在塔吊租賃合同中注明。
4.還必須在塔式起重機租賃合同中說明如何分擔違約義務,特別是在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時
5.目前沒有規范形式的設備租賃合同文本,形成租賃合同不緊密,執行中爆發糾紛。甲乙雙方簽訂合同時,由于對大型機械使用風險認識不足,合同缺乏準確性和緊湊性,對設備的退貨和完整性沒有嚴格的定義。但塔吊租賃的租金計算方法應有嚴格的規定。一般來說,自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(即乙方申請之日)為行業約定定制規則。且塔吊進出場費用應由哪一方承擔,也是需要協商的條件,通常情況下,由甲方(塔吊租賃公司),乙方(施工方)支付費用。